四起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案例一 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原党组成员胡立强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纪委监委对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原党组成员胡立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胡立强背弃初心使命,丧失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背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期”迷心窍,违规在境外期货平台从事期货交易;多次与私营企业主等人打麻将赌博;为官不廉、亲清不分,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审批、职务晋升、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胡立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胡立强开除党籍处分;由湖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3-02-20)
案例二 安徽财经大学党委原常委、原副校长张跃军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安徽财经大学党委原常委、原副校长张跃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跃军身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思政课教师,毫无信念,毫无师德,表里不一,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践踏职业操守,严重损害教师队伍形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旅游活动安排,违规为他人谋取组织人事利益;利欲熏心,亲清不分,甘于被围猎,甚至主动寻求被围猎,公然把任职高校的公共资源当成权钱交易的筹码,以权谋私,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丧失底线,品行败坏。
张跃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其行为严重污染任职学校政治生态,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跃军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2-12-16)
案例三 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桂花镇市场监管所原所长廖宗柏等人违规接受农庄经营户宴请问题。
2023年1月29日中午,廖宗柏带队对该镇农庄经营户开展检查期间,违规接受宴请并饮酒。廖宗柏还存在与他人串供,企图隐瞒违规吃喝事实等问题。2023年2月,廖宗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其他人员均受到相应处理。(来源:荆楚网 发布时间: 2023-03-25)
案例四 崇阳县人民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陈全魁违规吃喝等问题。
2019年端午节期间,陈全魁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刘某某邀请,假借考察名义前往宜昌、恩施等地旅游,期间餐饮等消费由刘某某支付。2020年至2021年7月期间,陈全魁通过虚开发票套取和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等方式获取资金,用以支付其个人招待费用。此外,陈全魁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3年2月,崇阳县纪委对陈全魁立案审查。(来源:荆楚网 发布时间: 2023-03-25)
违规吃喝问题专项整治“以案说纪”(一)
情形一: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案例:2021年9月,某市疾控中心公卫所在某宾馆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培训。该所所长陈某提议和各县区疾控中心分管领导聚餐,在征得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常某同意后,当晚,常某、陈某等8人在该宾馆聚餐,共花费3007元,费用列入会务费用予以报销。常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陈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余相关人员均受到相应处理,违纪款予以退回。
解读:如何理解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1.其表现形式多样,且近年来呈现出更加隐蔽化的趋势
通过项目资金等专项工作经费支付吃喝费用;
假借研究交流工作为名吃喝;
将大额消费拆分为小额发票报销或长期挂账;
以办公用品、宣传费、会议费等虚假名义套取报销餐费等等。
2.违反相关规定
这些行为违反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有关公款管理的系列规定,都属于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活动。
3.纪律处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3条,对此类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警告直至开除党籍。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3-01-29)
情形二:以无公函、伪造公函及“一函多餐”等方式吃请
案例:2022年4月,某县民政局办公室负责人肖某为支付前期2次没有公函的公务接待费用,联系该县某乡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人大副主席刘某,请求其帮忙虚开一张公务接待函。之后刘某以自己带队赴县民政局联系工作为由在乡政府办公室开具了一张公务接待函,肖某用这张虚假公函报销餐费。刘某受到诫勉处理。肖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解读:如何理解“以无公函、伪造公函及‘一函多餐’等方式吃请”?
1.无公函不接待、不报销是公务接待中的“硬杠杠”
无公函接待即接待单位对未出具公函的公务活动来访人员予以接待,并使用公款支付接待费用。
“一函多餐”即同一接待单位对出具一份公函的公务活动来访人员,安排多次工作餐。
“伪造公函”即通过弄虚作假、虚构接待事项、虚增接待人数等方式,违规吃喝或报销。
2.违反相关规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明确规定,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3.纪律处分
在此类问题中,除了追究违规提供公务接待的责任人员外,还应追究被接待方、违规提供“空白公函”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6条、第133条,准确认定性质和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3-02-08)